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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赢官网win最新地址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办法

编辑:dzbgs 发布:2023-06-2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其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益,防止流失,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2021年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对学校仪器设备实行二级制度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中心是学校各类仪器设备、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是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具体实施管理部门,应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台账,明确本单位的兼职仪器设备、家具管理员。

第二章 仪器设备、家具的入账

第三条 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一般设备(即指高校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家具、交通工具等)和单价在人民币1500元(含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专用设备(即高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分析测试仪器、体育器械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家具均需办理登记入账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并由学校统一管理。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四条 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财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买、自建、接受捐赠和委托研发)都要建档入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总账及分户基层单位的明细账并与财务处仪器设备资金总账保持一致。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部门的仪器设备明细账,并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条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仪器设备独立建账,仪器设备的必要构成部件作为附件进行资产建账。定期和财务核对新增仪器设备、家具明细账,保持账账一致。仪器设备、家具在完成建账后,应及时打印并粘贴财产条码标签。

第三章仪器设备、家具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仪器设备管理中心是负责全校各类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管理与调配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陕西省有关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科学合理、全面准确入账。

四、行使对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管理权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权,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求,及时合理调配。

五、负责协调、监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清查、核查工作。

七、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审核评估中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数据上报工作。

八、负责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审批,并组织报废清理谈价工作。

九、有效整合校内仪器设备、家具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日常管理负责。

二、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台账,根据仪器设备、家具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做好管理交接工作,填写资产管理员变更表,交于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三、配合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好本单仪器设备、家具的报修、调拨、报废或移交等手续办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使用人员在校内岗位发生变动、长期离校、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应完成本人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家具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 当部门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办理仪器设备、家具变动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家具清查。定期组织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的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学校资产帐、卡、物一致,对于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家具处于完好可使用状态。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要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情况,应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及时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家具损坏的情况:因管理不到位,违反程序或操作规定造成损坏;未经允许,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修理、改装而损坏;人为因素造成火灾、水灾等损坏的情况,经鉴定和查明责任后,应当由仪器设备、家具损坏的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家具丢失的情况:因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管理责任不清而造成仪器设备家具被盗,擅自挪作私用和出借而无法归还的,属于仪器设备、家具丢失,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仪器设备管理中心申报、向保卫处报案,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在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进行妥善处理后,使用单位和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对账目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家具的处置

第十六条 任何人(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所有仪器设备和家具的转让、捐赠、报废等必须严格执行报废程序。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和家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处置:

(一)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期超过自然寿命,确已丧失效能、无利用改造价值者。

(二)由于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

(三)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四)因改、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

(五)能源消耗或污染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而又难以改造。

(六)符合国家有关处置规定条件者。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家具处置程序

(一)符合报废条件后,须由使用部门(人)填写相应报废审批表。仪器设备管理中心组织鉴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按规定提交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二)由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定期进行统一整理汇总,起草下账请示报告,与财务进行账务核对,并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字,提交董事会批准后进行下账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仪器设备、家具报废处置按照国家要求另行规定。

第六章 管理的考核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对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利用效率等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考核以提高仪器设备利用效率,促进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水平为目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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